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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伤情鉴定是伤好了再鉴定吗
伤情鉴定一般不是伤好了再鉴定。当事人受伤后,应当及时做伤情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构成轻伤的,处以治安处罚,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
不做伤情鉴定的后果
不做伤情鉴定的后果是无法评定伤残等级或程度,侵害人不能进行相应的准确的赔偿;并且公安机关无法判定给予治安处罚的轻重程度以及不能判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伤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三、
伤情鉴定分为几个标准
伤情鉴定分为3个标准,伤情鉴定标准如下: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